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30
点击数量:
皖政办〔2004〕78号 2004年12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其中609项行政许可实施项目予以保留。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九日
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
上一篇:
关于推进全省事业性质行业协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