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开办资金分情况提供验资证明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0-04-30 点击数量:
国事登函【200622

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开办资金分情况提供验资证明的请示》(省事登函[200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的贯彻执行。
    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定义,事业单位资产发生增减的,应对照该条的规定,具体分析该资产是否属于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还是属于别的情况,待鉴别清楚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开办资金的变更登记。
    三、你局针对事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的有关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这种精神值得发扬。希望你们继续探索,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更多建议。

                                 

         200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