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30 点击数量:

皖编办〔2007161

 

各市、县编办、财政局、农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65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655号),充分认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认真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二、全省种子管理机构调整,要坚持政企、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分离种子经营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建立精干高效、职能规范、适应我省农业生产和种子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种子管理和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三、市、县(市、区)分别设立种子管理机构,其名称统一为“××市、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加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牌子),为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原单独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予以保留;对原种子管理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合并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分离种子经营职能后改建为种子管理站;原与其他机构合署或在其他机构挂牌的种子管理机构,可分离成立新的种子管理机构。

四、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负责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负责农作物新品种引种、试验、审定、示范、推广和保护。

五、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等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原已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维持原经费预算形式不变;原定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预算形式的调整为全额预算;新成立的种子管理机构均列入财政全额预算范围。

六、按照总体上不扩编增人的原则,规范种子管理机构编制配备。设区的省辖市种子管理站定编610名:辖县(市、区)3个以下的市级站定编6名,3个县(市、区)以上的,每增加2个县(市、区)增编1名。县(市、区)种子站定编612名:县(市、区)耕地面积50万亩以下的定编6名,50万亩以上的每增加30万亩增编1名。农耕面积较小或不直接承担种子管理任务的市辖区,不再设立种子管理机构,其种子管理工作由市级种子管理站承担,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可适量增加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七、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职能分离后,种子公司等种子经营机构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整体转为企业并同步进行改制。规模较小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以采取联合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整体划转给行业关联度较强的公司管理以及改制退位、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资产规模较大、对本区域农业生产供种影响大的骨干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并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八、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调整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机构调整期间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九、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编办、农委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于831日前完成,20079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