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4-30 点击数量:

皖编办〔200614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管理使用和不良资产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

1、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除工会经费外)均列入评估范围。由本单位负责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和编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2、在上述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编办。

3、在完成审计的基础上开展转企改制单位资产评估。首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51231,第二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61231。转企改制单位全部资产(包括土地)的评估,要在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通过招标确定。资产评估结果报省财政部门(土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在转企改制单位予以公示。

4、为确保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任一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均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

5、转企改制单位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完成转企改制期间内的收益,50%上缴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再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划解财政专户,用于支付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成本,另50%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所有。如果出现亏损,亦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二、关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使用

1、转企改制单位自办的幼儿园、医务室、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应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委托转企改制单位代管。

转企改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富余职工安置等费用,经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准后,可在单位的净资产中计提。

 2、转企改制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同时考虑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主管部门报请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实施协议转让。

    3、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划解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用于支付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成本。其中,涉及转企改制单位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作为资本金转增改制企业,用于弥补改制单位净资产负数和支付改制成本。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其使用由主管部门拟定专项报告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同一主管部门(单位)下属的若干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先在本部门调剂使用。经财政部门确认不足以支付下属单位改革成本的,经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可由省财政厅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结余中调剂解决。

    4、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保留国有产权的单位应及时到省财政部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手续。

三、关于不良资产的处置

   1、转企改制单位在进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之前,应办结不良资产的移交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处理。转企改制单位以净资产作价入股的,必须依法办妥债权债务处理的相关手续。

2、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省财政厅批准核销的内容一致。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指定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清理和追索,转企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转企改制单位应持不良资产核销的批准文件、不良资产清单和相关原始凭证、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与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不良资产移交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其中移交的实物性资产,转企改制单位、产权交易中心应在转企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现场勘查、盘点和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其中的大宗物资或不便搬运移动等资产,省产权交易中心应与转企改制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对其中移交的债权、股权性资产,可暂不变更债权人名称和股东名称。但债权、股权的所有权益应移交省产权交易中心。

3、转企改制单位对移交后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转企改制单位履行协助追偿的义务。

4、省产权交易中心处置不良资产净收益,要及时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