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长丰等40个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30 点击数量: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的40个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员额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编制核定,妥善分流精简人员

各有关市、县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限额内,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对每一所中小学实施“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规范内设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分工,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要高度重视山区市、县农村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核编工作,保证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省下达的附加编制主要用于这些学校,各山区市、县要在省下达的总编制内调剂部分编制,解决一些编制特别紧张的农村中小学需要。对新增编制较多的市、县,采取一次核编,逐年到位。

要进一步优化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城乡教育体系。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撤并农村教学点;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密集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撤并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办学质量和效益差的中小学。

要严格按照教职工编制定员定岗,积极推行中小学全员聘用制,按照“依岗定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做好教职员工聘用工作。清理整顿现有教职工队伍,优化中小学人员结构。进一步加大清退乡镇自聘代课教师的工作力度,认真清理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下岗、转岗分流不合格教师,限期归队外单位借用的教师,尤其要清理并严肃查处“吃空额”、冒领教师工资的人员。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教职工分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培训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核编和精简任务的全面完成。对精简比例低于8%的市、县,2004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精简任务;对精简比例在8%以上的市、县,实行两年过渡期,2005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精简任务。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这次中小学机构编制重新核定后,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的中小学编制总额。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禁超编进人、超限额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超比例配备非教学人员,坚决制止其他单位或组织非法占用教师编制等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及精简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对于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小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核编、精简与日常教学工作两不误。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指导该项工作的扎实进行。各有关市、县在630日前,要将本地区的编制核定情况和教职工精简实施方案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