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30 点击数量:

皖编办[2003]51

 

合肥、蚌埠、芜湖、六安市人民政府,省徽商集团、省盐业总公司(盐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食盐专营办法》、《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在合肥、蚌埠、芜湖、六安等4市(含所辖县,下同)进行盐业管理体制调整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调整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盐业管理体制调整先试点,2003年适当时候全面推行”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遵循有利于合理配置我省盐业资源、有利于发挥盐业专营优势和增强盐业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确保全省合格碘盐的供应和市场稳定的原则,通过盐业管理体制调整试点,促进全省盐行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起符合盐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调整盐业管理体制。截止20021231,合肥、蚌埠、芜湖、六安等试点市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的人、财、物整体上划省盐业总公司(盐务管理局),实行省盐业总公司(盐务管理局)对试点市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

    2、规范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试点市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领导班子任免,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省、市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3、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试点市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上划后,其税收仍缴当地政府,维持现有利益分配格局。

4、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市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上划后,省盐业总公司(盐务管理局)要加大内部改革力度,将原与盐业批发经营合一的食盐加工、糖酒、蔬菜或副食品经营业务分离出来,实现主营和副营业务的分离;同时要通过盐产业延伸经营和发展其它产业以及深化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来精简系统内富余人员,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人员结构的优化,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

试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编办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省徽商集团、省盐业总公司(盐务管理局)会同试点市及所辖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试点市及所辖县人民政府要有1名主管领导负责,协调解决盐业管理体制调整试点中的有关问题,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整个试点工作于6月底前结束。试点工作分为三步进行:

1、调查摸底,制定试点方案(于520前完成)。试点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以及省政府124次常务会议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拟定市及辖县两级试点实施方案报省徽商集团、省盐业总公司(盐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编办、省财政厅审批。

2、学习宣传,思想发动,组织实施(于615前完成)。各试点市、县要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批准的试点方案,认真学习领会,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3、总结提高,检查验收(于630前完成)。省徽商集团、省盐业总公司(盐务管理局)要组织试点市认真总结试点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并于6月底向省政府上报试点总结报告。省编办、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组织验收,试点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巩固试点成果。

    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调整试点工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全省盐业系统要深刻认识省政府关于盐业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统一认识,协调行动,积极稳妥地操作。在盐业管理体制调整试点期间,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全省盐业系统人财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3]6号)规定,全省盐业系统一律冻结人员(只出不进),不得突击提干;不得违章调用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不得新上建设项目,其在建工程,仍按原立项的批件、原投资渠道以及原协议继续建设,确保按期完成。试点期间要保证全省盐业市场稳定有序,盐业经营健康发展,盐政管理执法有力,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2003年4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