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告的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 2010-05-20 点击数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分为设立登记(备案)公告、变更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备案)公告。公告的主体、内容、载体、范围及时间等方面都应当统一规范,其基本要求是:

(一)公告主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主体,即所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都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二)公告内容。公告的基本内容是事业单位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并且必须与载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公告载体。公开发行的报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基本载体,即所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都要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如有特殊需要,还可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其他新闻媒体另行公告。

(四)公告范围。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时,公告范围应不小于管辖范围,如事业单位有特殊要求,在进行本地公告的同时,也可进行超出本地范围的公告,包括境外公告。

(五)公告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在集中进行设立登记(备案)期间,可进行集中公告;在办理日常的设立登记(备案)和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及时进行个别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