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业务服务指南
机构编制业务服务指南
一、机构设立
1、单位(部门)将要求设立行政或事业机构的名称、规格、主要职责及设置理由以书面请示报市编委(送市编办)。
2、市编办在收到单位(部门)请示后及时进行调研,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科级以下机构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县级机构设立经市编委会、市委常委研究后报省编委审批。
3、经研究同意设立机构的下达批复,不同意设立的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编制调整与使用
(一)编制调整
1、凡要求增加、调整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单位(部门)需以文件形式提出书面请示报市编委(送市编办)。
2、市编办及时对申请编制事由进行调研,并提出是否增加、调整的书面汇报材料报市编委会研究。
3、同意增加或调整编制的下达批复,不同意的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
(二)编制使用
根据2018年6月1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计划由市编办审核后提交市编委会审批,从严控制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逆向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严控制市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凡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次会议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次会议精神执行。”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使用空余编制的,由市编办下达“编制计划使用通知单”。用人单位凭编制使用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公开招考(聘)、公开遴选、调动等相关手续。否则,编制部门不予入编,人事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经费。
(三)编制注册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考(聘)、公开遴选、调动手续办结后,及时填写入编审批表(1式6份),并附公开招考(聘)、公开遴选、调动等相关材料,到市编办办理编制注册手续。
三、职数审批
1、用人单位需先办理职数审批后提拔任命干部。
2、用人单位填写职数审批表、拟提拔人员花名册(1式6份)及单位职数配备基础表(1式2份)报市编办。
3、办理时限为15天。材料齐全的,按程序办理。材料不齐全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
1、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报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年检、变更书面材料。
2、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法人代表资质、资产状况等进行审核。
3、登记、年检合格的发放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单位。
4、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