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28 点击数量:

皖政〔2015〕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75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项目的67项外,有对应项目的8项全部取消(见附件1);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19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无承接任务的7项外,省本级承接12项(见附件2)。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我省对应取消(见国发〔2015〕11号)。
三、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省相应调整为后置审批(见国发〔2015〕11号)。
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省在工商登记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见国发〔2015〕11号)。今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营造公平公 正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扎实抓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实行“四个一律”“两个全程”制度措施,即:“凡国务院 取消的项目,我省有对应项目的一律取消;下放到省级的项目,一律做好承接落实工作;下放到省级以下的项目,一律做到应放尽放;取消和下放的项目,一律在第一时间衔接落实。加强全程监管、全程服务”。要确保所有事项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加快推行一口受理,实行限时、规范、透明和网上办理,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无缝衔接,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 取市场和社会活力的“乘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将权力清单中“房地产专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
2
软件企业认定和产品登记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4
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将权力清单中“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修改为“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5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省民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
 
6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省水利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将权力清单中“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认定”修改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认定”
7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省体育局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
 
8
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省公安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附件2
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2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农委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省农委承接“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项目,并将权力清单中“兽药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初审”(其他权力)相应修改为“兽药批准文号初审”(其他权力)
3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省林业厅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4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并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5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6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省交通运输厅承接“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2、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承接“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人员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7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省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8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省质监局承接“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并将权力清单中“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及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行政确认)相应修改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行政确认)
9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与“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核发”整合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核发”
10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省公安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与“军工产品风险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整合为“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暂不列入省级权力清单)
1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列入“药品生产审批”项目子项
1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省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并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