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省血吸虫病防治体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4-30 点击数量:

各市、县(市、区)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有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血防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血防体制

按照“医防分离、精干高效”的原则调整各级血防管理体制。原由各级血防机构承担的血吸虫病预防职能原则上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综合医疗部分与当地其他医疗资源整合。未控制流行的和疫情不稳定的县(市、区),可暂时保留血防专业机构,承担血吸虫病的预防职能,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但其综合医疗职能应剥离并与当地其他医疗资源实行整合。

二、调整人员编制

对预防职能并入同级疾病控制机构、综合医疗职能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后的血防机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撤销原血防所建制,并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分别将原血防所从事预防和综合医疗职能的人员及其编制成建制划入相应的机构;对暂时保留的血防机构也应将其从事综合医疗工作的人员及其编制划入相应的医疗机构。

三、建设精干队伍

血防体制调整后,要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0]30号)要求,制定血防专业岗位人员具体职责,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合同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分流、转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对新进人员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人发[2006]8号)要求,一律要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四、保障经费供给

各地要按照财政供给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实际,逐步增加血防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其中从事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供给。省级血防专项经费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疫区县(市、区)开展人群查治病、查螺、药物灭螺、健康教育、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救治等给予经费补助。血防专项经费实行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五、几点要求

血防体制调整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编制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卫生、财政、人事部门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确保血防体制改革真正取得实效,血防工作能力得到明显加强。血防体制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编委)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编委)审批。全省血防体制调整,原则上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          

 

                                    200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