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30 点击数量: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制定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将于今年上半年开始实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这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使这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先在行政单位施行,根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财政支出改革情况,再适时扩大到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二OO一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

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皖政办[2001]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加快我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步伐,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资发放范围

 

第四条  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为:省级行政单位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人员为: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按省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为:按国家和省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财政预算政策,应由省财政负担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编制总额、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将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包括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在内的工资资料,分别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实有人数和工资计划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制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分单位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

第十四条  代发工资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和各单位提供的代扣款项清单,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将代扣款划入指定帐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具体代扣项目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行增编增人增资、减编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等情况,要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变动情况分别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向代发工资银行提供各单位变动后的工资发放清单。

 

第五章  工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按编制控制人员,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人员和工资的,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预算指标暂仍按原渠道下达。各单位要按月记帐,于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支出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向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和标准不实的,以及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多领工资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条  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代发工资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并提供工资明细表。代发工资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工资银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5月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

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1]381

 

省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12号),确保省级统一发放工资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订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

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12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为:省级行政单位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省级驻肥以外单位。

在实施过程中,采取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的办法。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人员为: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按省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养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为:按国家和省现行工资制度以及财政预算政策,应由省财政负担的在职职工的工资和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津补贴。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编制总额、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通过代发工资银行将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十条  省财政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为先期代发工资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协议,制订并公布代发工资的服务承诺和服务指南。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工商银行服务网点,并与服务网点订立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人事和编制部门的要求,将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使用编制数、实有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详细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具体表式和填表要求另行通过。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使用编制数和实有人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分单位、人员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并于每月11月前将当月工资款项拨付给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银行根据省财政下达的支付令分解拨付工资资金。

第十五条  个人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由代发工资银行为单位提供代扣代缴服务。

外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按规定统一代扣。

水电费、煤气费等个人缴费项目是否代扣代缴,由单位根据需要与代发工资银行服务网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代发工资银行为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免费办理工资卡(折),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和各单位提供的代扣款项清单,于每月14日前(节假日顺延)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将代扣款项分别划入单位指定的有关资金专户。同时为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及代缴款项的会计凭证,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条。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和代缴款项会计凭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和会计规定登记入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在工资统发过程中,各单位在编制内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的月底以前汇总报编制部门审核和人事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审核和人事部门审批结果,及时向代发工资银行提供各单位变动后的工资发放清单。凡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而影响单位工资统发一发放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编制部门进一步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人事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按编制控制人员,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凡属违反规定擅自增加人员工资的,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各单位按月记帐。各单位按月记帐,于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支出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财政部门不再核拨各单位人员工资经费,按照应发工资数额抵扣单位预算拨款。

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工资银行及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和标准不实,以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多领工资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代发工资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并提供工资明细表。代发工资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工资银行。

各单位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统发工资的服务承诺和服务指南,对其各项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工资统发发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可与银行有关服务网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与省财政厅联系,由省财政厅与工行安徽省分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